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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A:精准纾困解难,助力零售业及生活服务业发展

2021-03-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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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不利因素影响,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20万亿元,较2019年的40.80万亿元同比下降3.93%。据2月17日晚商务部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春节期间的消费数据比同处于疫情期间的2020年相比上涨28.7%。但值得注意的是,春节期间全国重点零售餐饮企业消费总额显示,2021年为8210亿元,2019年为10050亿元,同比降低18.3%。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已经转入常态化状态,但零售业及生活服务业企业的生存状况一直受到疫情反复变化的影响而跌宕起伏,难能复原。
2020年,国家曾出台中小企业纾困政策,但以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超市、便利店、餐饮、经济型酒店、培训教育、洗衣、健身、家装、美容等零售业及生活服务业企业,因其单店汇聚后的连锁体系规模大而排除在外。
事实上,连锁经营(包括特许加盟)模式广泛应用于第三产业中零售业、餐饮业及其他生活服务业企业的发展,也是众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盟的首选模式。连锁经营的优势在于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能提升消费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稳定税源。
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千余家会员企业为例,连锁店铺达42.7万个,其中零售会员企业2019年销售额4.1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
疫情之下,更应同舟共济。两会前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经调研,提出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零售业及生活服务业精准纾困政策的建议,特别指出各类扶持政策不限定经营规模、经济类型,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同享,并建议零售业及生活服务业在以下方面采取精准纾困政策:

一、各类型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纾困政策、扶持资金等

近年来,为了应对经济形势下滑,特别是疫情以来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多项支持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包括不断放宽增值税免税条件,所得税减征额进一步提高,社保全免政策延续等。

中小企业虽然承担着居民就业、收入增长、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但无论是出于经济质量发展所需要,还是对增长速度观念的转变,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等也都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重要阶段,需要也希望政府能更多地出台支持大型连锁企业的发展政策,包括社保费率能进一步下调,均衡大小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加强大型企业融资能力建设等。

亦或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可以基于单一门店的同样适用标准覆盖到连锁经营企业。

二、继续延续企业获得感强的政策

1. 继续适当减免或降低社保优惠政策。实体零售业和餐饮业等作为最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2020年疫情期间曾享有社保费的减免政策,也真实地降低了企业负担,促进了整个行业的预期向好。面对后疫情时代、多地散发疫情及征管体制升级,企业面临的社保压力重新加大。

建议社保费率进一步下调,社保减免等政策能够继续弹性实施,帮助实体零售和餐饮企业渡过现今仍持续影响生存发展的难关。

2. 继续降低能耗费用和电费补贴等政策。商业企业能耗支出费用率一直占比较高,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发改委发布对企业实际到户电费按95%结算政策,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电费补贴政策。

建议能够对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继续施行电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能耗费用率。同时,建议推动地方电力公司直接与电力的最终用户进行结算,避免中间环节过多,通过电损等名目加价,导致国家电费补贴政策不能落实到最终用户。

3.进一步提高稳岗补贴扶持力度。面对经济形势特别是消费市场增长乏力(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9%),而实体零售和餐饮企业却在保就业稳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保障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加之实体零售和餐饮企业正处转型和升级的阵痛阶段,希望能够继续延续执行稳岗补贴,把“适岗补贴”和“岗位技能补贴政策”作为长期“稳就业、促就业”的政策。

4.继续适当延续和调整生活服务等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严峻严控状况,应继续适当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给予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活服务业等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鉴于餐饮等行业多处于进项留抵状态,直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进项转出”的操作基本冲抵了免税的好处,并不能使企业真正受益。因此,建议在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允许特殊时期不要求“进项转出”,或者直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更好地体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延伸和扩展相关政策

1. 进一步放宽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销售的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为鼓励发展种植及养殖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政策中所指鲜活肉只包含猪、牛、羊、鸡、鸭、鹅等。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但目前仍然作为初级农产品需要缴纳9%的增值税,导致单品价格过高。

因此,将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0税率范围,有助于缓解居民压力,增强居民幸福感。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进一步鼓励农民养殖更多的水产品和栽种果树,既为广大农民增收,也可为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该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负。

2. 建议进一步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比例限制,扩大存量留抵退税的行业范围。在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已经迎来了普遍减税,特别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上从原有“只抵不退”做出了实质性改革。

2019年39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再区分行业,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但是,目前退税政策明确,除了2019年84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上对先进制造业取消60%比例限制,其他行业目前退税还是存在剩余40%长期待抵无法消耗问题。

建议在2019年84号文的基础上对先进制造业行业进一步放宽到全行业,取消60%增量退税比例限制要求。同时,营改增后,零售和餐饮行业普遍累计了大量存量留抵,建议继续研究存量留抵退税问题,尽快推出零售和餐饮行业的存量留抵退税试点政策。

3. 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近年来,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全行业正积极通过科技创新进行转型,开展“互联网+”的实体经济业态形式,尝试线上线下融合互动。

零售业和餐饮业等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不断加大在互联、大数据、数字化方面的投入,独立开发适应于本企业的小程序、APP、会员商城等,旨在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国家倡导各行各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投入,此类研究开发活动符合文件指引中定义的研发活动特征,由此产生的研发费用若能明确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会激发全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中的“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精神,协助修订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限制,将批发和零售业及餐饮业从负面清单中移除,以减轻实体零售和餐饮等企业的负担,鼓励技术创新在多领域发展。

4. 集团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试点。零售和餐饮企业具有经营对象复杂,商品交易及调拨频繁,金额零星、分支机构数量多等独特点。现有发票管理办法对集团性连锁企业实现发票统一管理,开票共享有一定的限制。建议针对集团性连锁企业发票管理办法能有特例或先行试点政策,如:

(1)放开纸质发票的属地管辖。纸质发票可以属地购票后在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所在地完成开票。在税务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真正的实现开票共享。

(2)通过软认证、数字认证等技术手段允许集团性连锁企业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增值税进项认证(涵盖集团内所有税号),并支持企业进行多级数据及信息灾备,在选定省市开通后备统一进项认证功能。

(3)明确增值税汇总企业能以母公司名义,在母公司所在地申领发票。统一以母公司名义开具(纸票+电票)。

(4)放宽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限制条款(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第十条)。

(5)尽快在现有纳税人中全面推广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6)鉴于集团连锁企业资金统一收付的需求以及授权经营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建议适当放宽集团连锁企业总分机构之间和特定业务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或者允许总机构转开相关业务增值税发票给分支机构,确保总分机构均能应抵尽抵。

(7)进一步放宽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数量的限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需求核定发票数量,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8)进一步落实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实施,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充分考虑连锁企业纳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纳税工作中涉及的困难,同时也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效率,建议进一步落实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实施。

(信息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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